陳文山
- 陳文山 男 1913年出生 1952年卒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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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憲兵第8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文山(1913-1952),臺灣臺南人。
依(41)安潔字第194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因參加本省變亂,收藏李媽兜交予之暴動彈藥,事平畏罪逃匿各地,即由李媽兜介紹參加匪幫,並化名黃海偽造身分證並行使之,逃匿期間積極擴大組織,吸收盧老得、郭來富、黃秋永、盧鏡澄、李來基、盧成利等,分編二組設立支部,領導叛亂工作等情。1951年5月12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復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52年8月29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0月經第2屆第2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另案被告黃秋水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且其縱有參加組織及介紹他人參加組織等情事,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41)安潔字第194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因參加本省變亂,收藏李媽兜交予之暴動彈藥,事平畏罪逃匿各地,即由李媽兜介紹參加匪幫,並化名黃海偽造身分證並行使之,逃匿期間積極擴大組織,吸收盧老得、郭來富、黃秋永、盧鏡澄、李來基、盧成利等,分編二組設立支部,領導叛亂工作等情。1951年5月12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復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52年8月29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0月經第2屆第2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另案被告黃秋水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且其縱有參加組織及介紹他人參加組織等情事,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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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945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叛亂部分撤銷、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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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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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