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培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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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2208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梁培鍈(1928-1955),臺灣臺南人。依(44)審復字第1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店員,梁培鍈曾閱讀《辯證法》、《第二貧乏物》等書,思想傾匪,與翁文禮共同於臺南縣關廟鎮龍琦鄉間,擇地搭蓋草寮一座,備為疏散之用,翁、李二人並在該草寮密議組織「游擊隊」,預定於匪幫攻臺時,協助匪軍為內應,策反地方武力,破壞交通,梁培英並將翁文禮從林速鍈處取得之炸藥一包計第九條,藏於其父經營之製材廠後地下,復唆使林毓鑫竊取公款一萬四千餘元,以充活動逃亡等費用。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5年8月31日執行死刑。02208申請案於1999年5月5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6月2日經第2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梁培鍈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梁君在前保密局之自白,及林毓鑫、林速英之供證為據;惟梁君於審判中否認,原判決未予查證,又縱使梁君有為「密議組織『游擊隊』,預定於匪幫攻臺時,協助匪軍為內應,策反地方武力,破壞交通」、「將翁文禮從林速英處取得之炸藥1包計第9條,藏於其父經營之製材廠」等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梁培鍈(1928–1955),男,臺南人。梁加升之子。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4)審復字第10號判決書記載,翁文禮自1946年9月間在臺北市延平學院先修班求學時,因閱讀左傾書籍,聽講馬克思經濟學,致思想傾共。迨1949年春起,即與另案判決之何玉麟、陳文山、施朝璧、郭振純、吳卓異等為伍,梁培鍈亦與翁文禮時常交往,意志相投,1949年間曾閱讀《辯證法》、《馬克思主義經濟學初步教程》、《第二貧乏物語》等書,思想亦因而傾共。同年4月間,由梁培鍈出資新臺幣500元,與翁文禮共同於臺南縣關廟鄉、龍崎鄉間擇地搭蓋草寮1座,備為疏散之用。當以中國大陸共產黨猖獗,臺灣局勢緊張,翁文禮、梁培鍈竟萌顛覆政府之念,在該草寮密議組織「游擊隊」,以該草寮為集合之地,預定於共產黨攻臺時,協助共軍為內應,策反地方武力,破壞交通。翁文禮並命其表弟,即自首分子林速英取來炸藥1包,交翁氏備供破壞交通之用,嗣由梁培鍈將之埋藏於臺南安平路,其父經營之泰裕製材廠後地下;梁氏並帶自首分子林速英、董逸民等去踏勘草寮附近路線、地形,並囑自首分子林毓鑫繪新化方面山勢,物色據點,由林毓鑫取得新化地圖一紙,註明可作據點一處,後交與梁培鍈。林毓鑫竊取公款1萬4000餘元做為活動、逃亡等費用。同年間,翁文禮曾與另案之丁窈窕在梁培鍈家舉行討論會2、3次,意圖吸收丁窈窕參加其組織,並明示丁氏吸收電信局職員。梁培鍈於1955年以「翁文禮梁培鍈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為罪名,於8月31日被執行槍決。 梁培鍈的姪子梁百煜表示:「家族不談阿叔的事情,除了要避免傷痛之外,還有阻止白色恐怖的陰影延續到我們這些子女身上的用意。」「這件事情對祖父或者父親那一代的人可能會有精神上的壓力,但到了我們這一代已經沒有明顯的影響,更遑論我的後代們。」 梁南坤於1999年5月5日代表梁培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6月2日經第二屆第七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侯坤宏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店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0010號
    • 判決主文: 翁文禮梁培鍈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