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執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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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5307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高執德(1896-1955),臺灣彰化人。依(44)審復字第1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僧,高執德原係臺南市開元寺主持僧,與臺南區工委高平儒為遠房兄弟,高平儒曾至該寺住宿,並面告高執德其係因村長為煽動農民先期實施「三七五減租」,被政府發覺緝拿正在逃亡中,並交閱民主青年聯盟宣傳單、《香港文匯報》等鼓勵其參加匪黨未允,後高平儒又帶林水旺等至該寺匿宿。高執德明知渠等為叛徒,且知翁文禮組織游擊隊將候臺灣戰事發生時內應,非特不予阻止或檢舉,反告以做事要狡兔三窟,一切要警覺不要輕舉妄動等語。1953年5月24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連續藏匿叛徒」判處死刑,《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刑法》第164條第1項「幫助藏匿人犯」判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5年8月31日執行死刑。05307申請案於2000年7月25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4月20日經第2屆第1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一、藏匿叛徒罪予以補償,主要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高執德連續藏匿叛徒罪,係以其在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高君於審理中否認知悉高平儒為匪,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二、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予以補償,主要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高君明知翁文禮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係以其在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翁文禮之供述為據,惟高君於審理中否認知悉高平儒翁文禮為匪,並提出自白非出於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三、幫助藏匿人犯罪部分,與《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2條第2項、第15條之1之規定不符,非屬補償條例之補償範圍。
高執德(1896-1955),法號證光,男,彰化永靖人。1954年被捕時59歲。早年任職公學校,因母喪而感慨人生無常,遂於臺南開元寺出家。之後負笈日本駒澤大學,畢業後於1930年回臺,任臺灣總督府社會課社寺科職員。1931年起兼南瀛佛教會教師,1932年起任《南瀛佛教》雜誌編輯主任。後改任永靖信用合作組專務理事。1935年赴中國閩南考察佛教,回臺後獲開元寺住持得圓之邀擔任開元寺教師,進行僧伽教育工作。後又以南部巡教講師的身份,從事臨濟宗主辦的巡迴演講。1936年於開元寺創辦「佛教婦人會」,1943年繼得圓法師任開元寺住持。1947年被推為臺灣佛教代表,參加在南京舉行的全國佛教大會。1948年在開元寺創辦延平佛學院,致力於僧伽教育。 1954年5月遭保密局逮捕。官方文件中與郭振純、吳卓異、翁文禮、梁培鍈、施朝璧、陳炯清、謝望天被歸為一案。根據官方檔案顯示,被捕的原因是牽連到翁文禮梁培鍈高執德案。他的遠房親戚高平儒因為反對三七五減租遭政府追緝,逃亡期間拉攏高執德加入未果,之後高平儒引介李媽兜、楊仁壽等人入住開元寺。翁文禮與梁培鍈透過中國共產黨臺南市工委陳文山加入共產黨,後翁與梁欲採武裝反抗,與陳文山意見不合而各行其事,翁文禮等人也曾留宿開元寺。 1954年9月30日高被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處12年有期徒刑,罪名是:「連續藏匿叛徒」、「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以及「幫助藏匿犯人」。1954年11月24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兼司令嚴家淦)將判決結果上呈國防部(兼代參謀總長彭孟緝)。同年12月29日,國防部(部長俞大維、兼代參謀總長彭孟緝)將「擬予照准」的審核意見上呈總統蔣介石。1955年2月26日,蔣指示:「情甚重均應發還嚴為復審」。該年3月5日,國防部(兼代參謀總長彭孟緝)指示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該案「罪刑經簽奉總統核定希遵照」。同年5月2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4)審復字第10號作出復審判決。與原判決最大的差異處,在於原本被判處有期徒刑的高執德被改判死刑。1955年7月2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將復審判決書上呈國防部(參謀總長彭孟緝)。該年7月21日,國防部(部長俞大維、參謀總長彭孟緝)將「擬予照准」的意見上呈給總統蔣介石核示。8月10日,總統蔣介石裁示:「如擬」。隔日,總統正式核准死刑。1955年8月20日,國防部(參謀總長彭孟緝)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下達槍決令。同年8月31日上午8點30分,高執德和翁文禮、梁培鍈被臺北憲兵隊綁赴刑場槍決。 2000年高克大等人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2年4月20日經第2屆第19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蘇瑞鏘
    • 當時年齡: 5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0010號
    •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幫助藏匿犯人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