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水旺
- 林水旺 男 1919年出生 1989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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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水旺(1919-1989),1919年生,男,臺北市人。就讀臺北二中時,曾與同學李沛霖、顏永賢、楊友川等密謀籌組「中國急進青年黨」,但未及組黨即遭檢舉,被依違反「治安維持法」,處有期徒刑3年。之後,赴日本留學,進入名古屋工業專門學校就讀。畢業後,曾任日本名古屋大隈鐵工廠技師、臺北市高砂鐵工廠總經理等職。戰後,歷任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經濟委員會專員、臺灣省農林處農機具製造實驗工廠廠長、臺北市延平補習學校教員兼臺灣區電工器材工業同業公會總幹事等職。1949年4月,在臺北市經陳本江介紹加入共產黨,入黨後,由上級派李淦領導他。
同年9月,吸收同校教員林秀棟入黨,後來林秀棟又發展出4個同校學生連林山、陳錫忠、趙璧輝、楊友舜先後入黨,皆歸林水旺領導。未久,即接到上級李淦停止發展的通知,並於1950年2月離職逃亡。先匿居樂生醫院宿舍,後由其繼父楊仁壽連絡高平儒,由高平儒通知他到臺南去,遂到臺南市火車站,高平儒親自接往臺南縣玉井鄉山間,住在草寮,林火旺再通知林秀棟到臺南玉井同住,以迄被捕。匿居玉井期間,林水旺不曾外出,曾見過高平儒(化姓黃)、楊鬧雲、李武昌(化姓林)、賴象(化姓劉),以及老李(又稱老林,即李媽兜)等人,因是透過私人關係到臺南,所以臺南的幹部對林水旺、林秀棟不表信任,對2人的行動採取監視和懷疑的態度。當時除學習外,主要為臺南的黨組織抄印黨員教育文件,如「我們的修養」、「怎麼做支部工作」等。1950年11月遭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39)安潔字第2863號以「參加判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
林振宇、林似錦、林曾甚於1999年7月6日代表林水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3月16日經第二屆第1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本案為03654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林水旺(1919-1989),臺灣臺北人。依(39)安潔字第286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教員,林水旺涉嫌加入匪幫,吸收臺北市延平補習夜校同事教員林秀棟、補習學生陳錫和及臺灣省茶葉公司技術員連林山等,並於藏匿期間抄印文件「我們的修養」、「怎麼做支部工作」等情。1950年4月20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5年4月19日刑滿開釋。03654申請案於1999年7月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3月16日經第2屆第1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林水旺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林君及共同被告林秀棟之自白為據,惟其參加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本案為03654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林水旺(1919-1989),臺灣臺北人。依(39)安潔字第286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教員,林水旺涉嫌加入匪幫,吸收臺北市延平補習夜校同事教員林秀棟、補習學生陳錫和及臺灣省茶葉公司技術員連林山等,並於藏匿期間抄印文件「我們的修養」、「怎麼做支部工作」等情。1950年4月20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5年4月19日刑滿開釋。03654申請案於1999年7月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3月16日經第2屆第1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林水旺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林君及共同被告林秀棟之自白為據,惟其參加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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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86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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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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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