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龍飛

  • 簡龍飛 1932年出生 臺灣 臺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簡龍飛(1932-),臺灣臺北人。 第一案:依(47)判字第27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行政通信勤務指揮部架設營第一連一等兵,其在軍營廁所內以鋼筆書寫「解放軍一到軍官難逃之命」、「解放軍到殺╳匪軍光復臺灣」、「推翻國民獨裁專制」等反動文字,復在同地書寫「雙十節解放臺灣臺灣兵退伍」等文字。1956年11月10日被羈押。1958年經陸軍供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63年11月9日刑期結束,11月10日開釋。 第二案:依(62)葳孝字第4728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前犯叛亂罪在軍人監獄及綠島服刑期間,與同監受刑人顏光明、施志聰、林水旺、陳金水、彭金木等結識,後因偽造有價證劵,於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處偵查時,因受檢察官責罵,為求移轉軍法審理,乃自稱為匪諜,請求自首,當調查局調查時,其又捏造在綠島監獄時,曾參加顏光明、施志聰、林水旺、汪漢津等之讀書會,並吸收受刑人陳金水、彭金木等參加。其又稱出獄後與顏光明組天龍影業公司,從事為匪活動等企圖陷害。然後又陳述其在臺北監獄服刑中,復教唆受刑人朱翼林書寫「大陸上毛主席是偉大的,不久即要解放臺灣」等有利叛徒文字,傳閱受刑人,由其向調查局檢舉,期能將功抵罪等情。1972年12月2日被羈押。1973年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3項「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教唆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4年,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誣告參加叛亂組織」罪減處有期徒刑2年6月、「教唆為匪宣傳」罪減處有期徒刑2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976年12月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3月經第1屆第1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第一案為書寫反動文字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行政通訊勤務指揮部架設營一連一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覆判字第297號
    •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47號、(62)葳孝字第4728號
    • 判決主文: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組織、教唆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