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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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金木(1927-),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澄字第344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中樟腦局辦事員,其經莊朝鍾介紹,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中部武裝組織,由李金良、呂國震等領導,曾閱讀《新中國》反動刊物。1950年7月25日被羈押。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3年。1963年7月2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樟腦局辦事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3440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3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3年7日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因案處刑在台灣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執行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52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