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朝鐘
- 莊朝鐘 男 1928年出生 1950年卒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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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朝鐘(1928-1950),男,臺中市人,臺中州立臺中工業學校畢業。1950年4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臺中地區縣市工委會支部施部生等案」被捕,時任臺中糖廠工務課繪圖員,年23歲,後遭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莊朝鐘於1944年8月受征入伍,在日本陸軍航空整備學校受訓6個月,派往千葉天第1990航空部隊充上等兵,1946年3月返臺,5月到臺紡公司烏日廠充技術員,兩個月後返家助兄裝修無線電。12月至臺灣省立臺中師範學校為陳夏雨之彫刻模特兒。1947年8月入彰化鐵工廠工作,1948年5月轉至臺中糖廠充任繪圖員。1949年8 -10月奉調入鳳山陸訓部第三期在鄉軍人訓練班受訓,返鄉充組長。
根據官方資料,1948年時,初由呂國昭、陳俊業、江榮顯介紹給施部生,7月經施部生介紹加入共黨,與黃伯毅同組。剛開始說是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後才說中共組織,寫過自傳,先受陳俊業領導,後受施部生領導。
陳俊業領導時,曾拿《光明報》、《青年修養》、《綜合文摘》、《觀察》、《黨員手冊》及《開國文獻》給他看。1949年11月18日在施部生命令下,曾與陳俊業、江榮顯等人攜帶刀械闖入臺中市倉庫利用合作社企圖搶劫,因未取得金庫鑰匙而未逞,後將職員綑綁而離去。後呂國昭、陳俊業因商職搶案上山,將張彩雲、游常娥、王月戀、石實實及南屯陳俊堂交給莊朝鐘連絡。
1950年4月8日在臺中糖廠被捕,7月27日由國防部保密局解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9月7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殷敬文作成(39)安潔字第2154號判決書,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以暴動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1月4日經國防部(39)勁助字第954號令核定。11月7日上午6時發交憲兵第四團綁赴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
沒收財產部分,1952年2月22日國防部以(41)防際字第0244號代電核准將財產發還其家屬為生活費用。後查到莊朝鐘另有臺中市西南區八筆土地(持分四分之一),准予沒收估價拍賣。1954年12月20日上午時假臺北市警察局大禮堂公開拍賣,計得價款新臺幣43,045元,除提百分之十獎給原始發現線索人,並比照密告檢舉人獎金成數另提3分之1獎給承辦出力人員外,其餘均解繳國庫。
1999年12月27日其兄莊凡慶(即莊衍慶)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11月16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七次臨時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主要理由為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2154號判決有臺中市及臺中縣警察局、省公路局臺中段等處查覆資料為憑,故應認莊君共同以暴動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為確有實據。爰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應不予補償。2003年1月16日莊凡慶等人向行政院訴願委員會提出訴願書。莊朝鐘未見於於促轉會撤銷判決名單。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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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糖廠工務課繪圖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15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以暴動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共同以暴動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共同以暴動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死刑、褫奪公權、死刑、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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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