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朝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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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4659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莊朝鐘(1928-1950),臺灣臺中人。04659申請案於1999年12月2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11月16日經第2屆第27次臨時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糖廠工務課繪圖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15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以暴動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