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彩雲

  • 張彩雲 1926年出生 臺灣省 臺中市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臺北監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彩雲(1926-1998),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澄字第28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省立臺中醫院護士,其由賴姓者介紹參加匪黨,復吸收王月戀等人合組婦女支部,並為該支部負責人。1950年3月19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其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71年10月25日減刑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王月戀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僅吸收王月戀等人加入組織,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省立台中醫院護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無期徒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