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令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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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3498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梁令惠(1915-),廣東新會人。依(61)初特字第5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市私立衛理女中教員,梁令惠任職北平交通委員會期間,經吳沛民吸收,參加由吳君所主持之「讀書會」,研讀《唯物史觀》、《唯物論》、《辯證法》、《資本論》等書,並經常藉討論時事名義,發表攻擊政府及利匪言論,後在南京汪偽政府考試院工作時,經劉厚生吸收,於江亢虎住處與孫銀、梁作晟宣誓參加共產匪黨,先後在香港與關幹略、鄺美玉共同組織「讀書會」,教育學生學習毛澤東思想,並煽動學生前往匪區升學,及採購匪幫書報,供給學生閱讀等情。1972年1月20日被羈押。197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8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2月4日假釋出監。03498申請案於1999年6月2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1月18日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梁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梁君曾參加讀書會並訂閱匪方書籍為據,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事證足資證明梁君有著手實行之行為,且原判決亦認梁君來臺後,並未發現繼續為匪活動事證,故本案應認非有實據。
梁令惠(1915-2004),女,廣東新會人。父梁璧選為前清舉人及「孔教青年會」成員,重視子女教育。官方資料指稱梁令惠閱讀傳統經史、也習洋畫,課餘並閱讀大量中、俄左翼書籍,思想逐漸左傾。後雖思想轉變,仍在1972年被當局清算其左翼舊事而入獄,時年已58歲。 根據官方資料,中日戰爭期間,梁令惠先後任職宋哲元的冀察政務委員會、王克敏的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汪精衛的南京國民政府、王揖唐的華北政務委員會,同時與左翼人士往來。1941年春於汪政權考試院副院長江亢虎的官邸,在江主持之下,宣誓加入共產黨。1942年輾轉入蜀謀職,此後與共黨中止聯絡。1950年赴港,先後任教導群中學、真光女中,此時仍鼓勵學生畢業後去中國升學。1954年領洗,思想逐漸改變;1956年因受讒謗而離職;1960年任教培英中學。其後受中國大饑荒及香港六七暴動影響,「真正認識了共匪猙獰的面目」,成為堅決反共者。 由於香港局勢動盪,認非久居之地,1968年得鄭陳培新(鄭介民弟媳)之助,冒用身分來臺。先後任教西湖商職、衛理女中,惟已遭調查局盯上;經布偵多年,1972年1月將其逮捕。該局從其真光同事陳立方取得書面指控,稱其在校曾組織讀書會,訂購匪方書報,鼓勵學生閱讀匪方刊物云。同年7月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61)初特字58號、(61)秤理字4065號以《懲治叛亂條例》「意圖顛覆政府著手實行」罪處以無期徒刑,成為已知4名女性無期徒刑政治犯中最年長者(其他為張彩雲、林皇仙、康淑華)。 然審其刑度,實為過重:一者,其與組織失聯30年,只因未向當局自首,被依大法官會議第六十八號解釋「凡曾參加叛亂組織者,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事實證明其確已脫離組織以前,自應認為係繼續參加」而視為「潛匪」;二者,定罪證據相當程度採用陳立方的一紙可疑說詞,而陳並未到庭作證,其辯護律師李在湘指出這違反刑事訴訟法的「直接審理主義」。梁不僅否認陳之指控,並稱調查局在偵訊時,「就其所得資料追詢,其實皆為含沙射影之作」。 判刑後,1973年送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代監執行併同感訓。服刑期間表現良好,被派往圖書館工作。1983年該所兼主任楊亭雲以梁女風燭殘年,病痛日多,建請警總假釋,不准;1986年方與陳菊、李世傑等13人特案獲准假釋,交付保護管束。因隻身在臺,且高齡71歲,入住新店屈尺仁愛之家(今衛福部北區老人之家)終老。2004年逝世,享年89歲。 生前著有《忘憂草》(1958)、《花叢露珠》(1964)、《春暉處處》(1968)、《夜盡天明》(1977)、《無盡的愛》(1986)、《明日的希望》(1998)六本書,除《明日的希望》之外,都以筆名「安瀾」發表,內容多與宗教有關。1999年梁令惠本人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0年11月18日經第一屆第八次董事會議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李禎祥
    • 當時年齡: 57 歲
    • 當時職業: 私立衛理女中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1年
    • 裁判書字號: (61)初特字第58號、(61)秤理字第406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無期徒刑,經假釋,執行有期徒刑14年1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