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皇仙

林皇仙(1922-),福建長樂人。 依(43)清淨字第29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白肯婦女會幹事,其與林堂欽共攜銀元赴陷區經商,結識匪幹,並加入匪海防單位從事情報工作,林堂欽啣匪命偕同其返回白肯,共同將當地我軍番號編制系統等軍事情報,陸續搜告匪方。1953年12月8日被羈押。1954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為叛徒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1年10月23日奉國防部核准減刑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2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為叛徒蒐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以及同案被告林堂欽之供證為據。惟其於審判中曾否認被訴事實,然原審並未予以對質或有其他必要之調查程序,亦未提出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白肯婦女會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清淨字第293號
    • 判決主文: 為叛徒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1953年羈押,1954年判處無期徒刑,1971年減刑開釋,執行有期徒刑17年10月1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