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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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傑(1916-1990),福建惠安人。 依(61)教覆高風字第4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簡任五級副處長,其曾在廈門參加左傾詩人蒲風所主持之「詩歌座談會」,結識劉角夫、童晴嵐,又結識姚勇來、沈嫄璋組織「文教小組」,經童晴嵐吸收參加匪黨。其接受童交付影響輿論及連絡失散之匪黨分子等任務來臺,並受姚勇來邀參加「新聞工作委員會」。路世坤涉嫌叛亂被捕時,其承蔣海溶命偽造有利於路之情報,囑汪呈標抄呈,企圖影響路案之處理。又國家安全局據報黃毅辛涉嫌叛亂交調查局查報時,調查局原據報姚、沈夫婦交密,其時任該局第一處一科科長,為恐姚、沈身分暴露而遭牽連,簽擬意見請免列報姚、沈予以包庇。1966年2月9日被羈押。1973年經國防部覆判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之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8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986年2月3日假釋。 其家屬於2000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5年3月經第4屆第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2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10月經第8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路世坤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並未詳予查證敘明,且縱認其參加「詩歌座談會」等組織及於路世坤因叛亂案被捕時,偽造證據企圖影響路案之審理等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5 歲
    • 當時職業: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簡任五級副處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1年
    • 裁判書字號: (61)教覆高風字第004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無期徒刑,經假釋,執行有期徒刑19年11月2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