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海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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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海溶(1910-1978),福建福州人。 依(61)教覆高風字第4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簡任一級秘書,其肄業福建省福州第一高級中學師範科時,曾參加匪外圍組織「文藝座談會」(即讀書會),復經介紹加入匪黨,進入前中央調查統計局福建省調查室,與魏然聯繫,利用籌組「福建青年勞動服務社」之機會,掩護匪黨分子至該社工作,企圖轉變該社為匪外國組織。其來臺後,又加入姚勇來組織之「新聞工作委員會」,並為幕後領導,恢復偽組織關係,於路世坤涉嫌叛亂案被捕時,李世傑承其命,偽造有利於路之情報,囑汪呈標抄呈,企圖影響路案之處理。後調查局偵破陳香叛亂案時,其任該局第三處處長,主管該案,由路世坤協辦,發覺陳香所供早年為匪之李浪浪即李世傑,仍加庇護不為舉發,路世坤承其命,秘密轉告李世傑注意。1966年7月6日被羈押。197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1973年經國防部覆判,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之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8年7月28日於看守所逝世。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並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李世傑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對此並未詳加調查,且其參加文藝座談會、福建青年勞動服務社、新聞工作委員會為幕後領導及吸收他人參加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63 歲
    • 當時職業: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簡任一級秘書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1年
    • 裁判書字號: (61)教覆高風字第004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無期徒刑,實際執行12年23日,1978年於看守所逝世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