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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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錡昌(1916-1972),福建福州人。 依(58)初特字第6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司法行政部調查局荐任一級(簡任待遇)調查專員,其曾由張鐵吸收,參加「互濟會」及「赤色工會」,並吸收陳世德參加「互濟會」,後經張君介紹正式參加共產匪黨。來臺後又受張君指示,以從事治安工作人員身分,庇護姚勇來,又囑姚代為蒐集情報資料,並與李世傑、蔣海溶等交往密切,待李世傑、姚勇來等案發逮捕後,即密囑蔣海溶注意。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2年1月27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0月經第1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僅依其之自白及證人證詞為判決依據,然其於審理中否認,且並無其他具體證據,因此難認其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2 歲
    • 當時職業: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薦任一級調查專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0062號、(60)遵威字第498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