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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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存和(1916-),福建福州人。 依(61)更字第1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行政院電子處理資料審議委員會簡任二級主任秘書,其在福州經陳毓淦介紹參加讀書會、中華民族解放先鋒隊、共產黨等組織,又於任職桂湖戰時民眾學校校長時,編行「求生存」刊物,闡述毛澤東「論時擊戰」理論。來臺後並未自首。1971年6月17日被羈押。197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83年6月16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4月經第1屆第14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於原案審理中抗辯遭刑求始為自白,原判決未就此先為調查,遽認自白為真實,已有可議。證人鄧錡昌、林銓雖於審理中證述其與陳毓淦交往密切,但此交往是否即為參加,尚有疑義,無從據該證言認定其係參加匪偽組織。本案僅有其及證人有瑕疵之供述及證言,又無其編印之刊物「求生存」為佐證,自難遽認其犯罪,故認非有實據。2000年4月經第1屆第14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回復名譽。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6 歲
    • 當時職業: 行政院電子處理資料審議委員會主任秘書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1年
    • 裁判書字號: (61)更字第0013號;(61)秤理字第3738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