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世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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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5184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路世坤(1916-1989),福建福州人。第一案:依(47)審特字第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新生報地方通訊組主任,路世坤曾受張汝礪引誘,參加匪外圍組織「民族解放先鋒隊」為隊員,受張領導,並影響同學陳毓淦、卓展民、薩一佛等成為該隊分子,經常研閱匪黨書刊、討論時事,並由張汝礪介紹與韓南耕等相識。後由張介紹正式加入匪黨組織,往南平與王一平聯絡,由黃爾尊代見,轉介與當時福建共匪負責人王助會晤,復與黃爾尊、孟綉燾、饒順昌等同開座談會。為福建省第五區保安司令部逮捕,承認與張、陳來往,由當地黨政首長保釋。1957年11月6日被羈押。195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8年。1963年經國防部減刑為有期徒刑5年4月。1963年7月15日刑滿開釋。第二案:依(59)更字第1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支津人員,調查局辦理陳香叛亂案,據陳香供述李浪浪早年參加「民先隊」活動,時蔣海溶任該局第三處處長主管該案,路世坤為叛亂案在本部服刑中,調查局借調協助辦理該案,均發覺李浪浪即李世傑涉嫌,蔣暗囑路轉告李注意,予庇護隠密。1966年5月24日被羈押。197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共同包庇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0年。1976年5月23日刑滿開釋。05184申請案於2000年6月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2月23日經第2屆第1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路世坤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路君之自白及共同被告何海棟等之供述為據,惟路君在審理中辯稱已辦理自新,且其縱有於1938年間參加匪黨活動,亦係於國共合作期間,難認有叛亂組織之認識,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路世坤共同包庇叛徒李世傑,係以路君與共同被告蔣海溶、李世傑在偵查中之自白為據,惟路君等人在審理中否認,並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未予詳加調查,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路世坤(1916-1989),男,原籍安徽、寄籍福建福州,1957年被捕時45歲。1935年福州中學高中部畢業,進入福建地政人員訓練班清丈組第一期受訓,分發至福州市土地登記處任技術員。1938年轉任福建南平《南方日報》編輯,累升至編輯主任。1941年轉任《閩南新報》總編輯,1944年赴戰時省會永安擔任福建《中央日報》編輯、文書主任,戰爭結束前曾奉派潛入福州,接管日軍控制的《中央日報》福州分社。1946年春,應其初中老師、時任臺灣省黨部委員林炳康邀請,就任臺灣省黨部編審。同年底調為長官公署財政廳科員。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後,《台灣新生報》編輯部多人涉案被捕、需人孔急,於是經由周自如和姚勇來引介,進入該報擔任主筆。1957年第一度涉案被捕時,職銜為地方通訊組主任。 兩度涉及政治案件,第一次為1957年「公論報黃爾尊等案」,第二次則為1966年因調查局內鬥引發之「蔣海溶等案」。路世坤1937年在福州曾參加福建省抗敵後援會宣傳工作隊,1941年在《閩南新報》總編輯任內因福州往事遭福建省保安處關押,因地方黨政主管聯名具保而得以自新獲釋,此後為情治單位掌控運用。1957年夏天辦案人員偵辦黃爾尊案件時,發現路世坤和黃爾尊曾經往來,路世坤、黃爾尊和徐瀚波分別相識,以「徐瀚波加入共黨未自首」為由,羅織倪師壇「明知徐瀚波為匪而不報」。1958年警備總部(47)審特字第1號判決書指控路世坤「參加民族解放先鋒隊」後曾加入共黨。以其先前自首不完整為由,依「參與匪黨組織」論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路世坤被判刑之後,調查局將其留在局內從事文書工作並「協助辦案」,更因其「表現良好」,層報核准減刑三分之一,於1963年6月獲釋。 1966年調查局在國防部長蔣經國授意下、發動「城固專案」,清洗局內閩籍官員。路世坤1944年任職永安《中央日報》時,曾與蔣海溶、李世傑、姚勇來、沈嫄璋等人同事,加以路世坤來臺後係由姚勇來引介進入報社。辦案人員於是羅織案情,指控路世坤於1947年「為姚勇來吸收」、「參加新聞工委會」、俾「共軍入臺時接收新聞界」,以及在調查局期間「包庇姚、沈等人」。1967年警備總部軍法處以(56)初特字第14號判決書,以「包庇叛徒」罪名,判處路世坤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終身10年。1976年獲釋出獄,1989年12月27日過世,得年73歲。 2002年路陳淑和等人代表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2年2月23日經第2屆第1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新生報地方通訊組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審特第字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8月10日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57 歲
    • 當時職業: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支津人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5年
    • 裁判書字號: (59)更字第0017號、(61)秤理字第4871號。
    • 判決主文: 共同包庇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