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海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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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海棟(1918-),福建林森人。 依(47)審特字第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東縣大王國民學校薦任六級校長,其早年受匪幹莊徵影響,經其介紹正式加入匪黨,曾赴南平余維新家接受匪理論講習,又至武夷山匪基地參加馬列主義研究班受訓二週,後在榕被捕,自新獲釋,惟未將為匪身分及同黨分子供出。復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發覺其有匪嫌,飭其辦理自新登記,僅陳述接受莊徵匪黨教育及在榕自新獲釋各情。1957年9月1日被羈押。195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72年8月31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4月經第1屆第14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參加叛亂組織,僅有自白,證人之證言內容為何,判決書中並未具體說明,亦無其他佐證,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台東縣大王國民學校薦任六級校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審特第字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