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彥申

趙彥申(1913-1979),福建林森人。 依(47)綱約判字第5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空軍八九七八部隊行政科同中尉一級補給勤務官,其經鄭蔭華介紹在福州加入匪黨組織,先後受鄭蔭華、何海棟領導參加匪黨小組活動及擔任交通幹事,負責聯絡匪黨同志傳遞文件等工作。而後被駐閩國軍第一百軍逮捕。之後投效空軍服務,在辦理國軍中曾被匪誘迫人員登記時,未將其參加匪黨組織之事坦白填報。1957年9月4日被羈押。1958年經空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9年9月3日刑期結束,9月4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2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何家駒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已正式加入匪黨組織,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況當時1940年間係屬國共合作期間,難認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認識,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第八九七部隊行政科同中尉一級補給勤務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綱約判字第5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