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家駒

何家駒(1919-),福建福州人。 依(47)綱約判字第5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空軍第八九八三部隊上尉一級人事業務官,其曾加入匪黨組織受匪訓練,並在南平水口一帶為匪擔任交通聯絡工作,發展組織,繼而受任為匪黨福州市委,被閩贛剿匪別動隊逮捕,自承為思想左傾分子獲釋,後投效空軍,於國軍辦理自首登記期間,不遵規定辦理登記。1957年9月3日被羈押。1958年經空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9年9月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月經第2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於1939年10月間加入匪黨組織受匪訓練,並在南平水口一帶為匪擔任交通聯絡工作,發展組織,繼而受任為匪黨福州市委,1943年9月被閩贛剿匪別動隊逮捕,自承為思想左傾分子獲釋。1947年間投效空軍,1955年間國軍辦理自首登記期間,故不遵規定辦理登記等情為據。惟審理中其抗辯其於1943年9月間,為閩贛剿匪別動隊逮捕後業經自首,獲准自新,並服務於中國國民黨福建省邵武縣執行委員會,並有文件為據,然原判決認此非有效證件,卻又未詳予查證,而其來臺後亦無參加叛亂組織之佐證資料,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第八九八三部隊行政室同上尉一級人事業務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綱約判字第5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