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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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蘇(1916-1959),福建福州人。 依(48)詔詰判字第1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空軍總司令部政治部第二組少校三級政工參謀官,其由張汝勵介紹在福州加入匪幫組織,復吸收王華堯、侯可復,建立三人小組從事活動,後於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會同空軍總司令部政治部調查匪諜案件時自白,曾在武夷山受匪訓練,與林白組織之游擊隊解散後,與匪幫關係中斷,在南京經何友恭介紹加入民盟,又經錢劍華介紹與匪幫恢復關係,並與曹明遠約定通信聯絡方法,在嘉義曾囑何海棟聯絡同鄉,加強宣傳教育藉以發展匪幫組織,並指示何電聯絡同鄉,及本地人士灌輸反政府思想,在臺又曾與民盟分子劉應昌會晤從事顛覆政府活動等情。1959年經空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9年10月5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6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1月經第5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韓蘇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韓君之自白及證人何海棟供述其曾受匪訓為據,惟韓君於審理中否認其有發展組織、顛覆政府等情事,且韓君縱有囑何海棟聯絡同鄉發展組織同鄉會、加強宣導教育及灌輸反政府思想等情,亦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政治部第二組少校三級政工參謀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8年
    • 裁判書字號: (48)詔詰判字第001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