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可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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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可復(1911-1995),福建福州人。 依(59)初特字第1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電力公司臺北區管理處帳務股長,其就讀福州理工學校時,涉嫌加入「革命互濟會」,復經葉飛吸收加入「共產主義青年團」。又加入陳培光主持之「福建民眾歌詠團」活動,從事影響群眾工作。後於福建羅源縣經韓南耕吸收加入匪黨,從事戲劇及文教活動等情。1969年5月28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72年奉總統代電核定減刑二分之一。1975年5月27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自白及證人吳世俊等證述為據。惟原判決對其所參加之「革命互濟會」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且其縱使又加入民眾歌詠團、演唱義勇軍進行曲及戲劇文教、遊行等活動,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9 歲
    • 當時職業: 台電公司台北區管理處帳務股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9)初特字第001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12年,經減處為6年,1975刑滿開釋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