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世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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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世俊(1910-1996),福建林森人。 依(58)初特字第3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南市自來水廠工程員,其在福建省立福州理工學校求學時,參加「革命互濟會」,負責發展組織,先後將互濟會擴展至私立三民中學、省立福州師範學校、福州鄉村師範學校等校,來臺後迄未向政府自首。1968年10月17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及第9條第1項第2款判處免除其刑,《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1969年5月6日交付感化。1971年11月27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感染匪毒頗深,應施予感化教育,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7 歲
    • 當時職業: 自來水廠工程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0036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2年9月28日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1月1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