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應昌
- 劉應昌 男 1920年出生 1995年卒 福建 福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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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劉應昌(1920-1995),福建福州人。
依(47)審特字第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建設廳營建處薦任九級工程司,其在南京經民主同盟分子金狂介紹由何公敢吸收加入民主同盟,來臺後未向政府治安機關辦理自首。1957年9月30日被羈押。1958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2年9月29日刑期結束,9月30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僅以其之自白為唯一證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事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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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建設廳營建處薦任九級工程司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審特字第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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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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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