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東之 (黃爾尊)

黃東之(1916-),福建福州人。 依(47)審特字第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僑務委員會第三處委任一級專員,其在上海經金乃華介紹加入青年團為團員,復在香港經孫遜介紹,與陳珊梅同時加入加入朱毛匪黨,旋與陳珊梅同返福州,參加何希齊之大眾社,負責宣傳等工作。而後匪幹小吳經孫遜派命,至福州組織福州市工委會,自任書記,先後吸收王載等參加匪黨。因與陳珊梅結婚,同赴京升學,遂將福州市工委會交由王載等負責。後在福建任民教指導員,夫妻兩人經常與徐瀚波、陳培光、呂仲愷等集會,受陳培光領導。後由其兄黃爾義帶往武夷山福建省委所在地,參加馬列主義研究班(即匪幹部訓練班)受訓1月。來臺後辦理附匪登記時,僅填報曾參加生活教育社為社員,對於參加匪黨及為匪活動事實,未據自首。1957年11月1日被羈押。195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0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在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林珣、徐瀚波之供述為據。惟其在審理中否認,並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且其縱然參加匪黨活動,亦係於國共合作期間,難認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認識,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僑務委員會第三處委任一級專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審特第字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減處有期徒刑15年及開釋。執行有期徒刑17年7月1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