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瀚波
- 徐瀚波 男 1918年出生 1999年卒 福建 建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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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5437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徐瀚波(1918-1999),又名為徐東野,福建建陽人。依(47)審特字第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新生報》董事會秘書,徐瀚波在福建永安合作辦事處任職時,由陳培光吸收參加民族解放先鋒隊,而後正式加入匪黨組織,受閩北特委陳公生之領導,與鄭思章等同一小組,參加小組會議二次,並受陳培光之命,在永安郊外與陳培光、黃爾尊、陳珊梅等集會討論時事,又受匪命利用合作講習之機會為匪宣傳。後調至崇安墾務所工作,由陳培光介紹王清秀與之聯絡組織關係。王清秀被捕後,又在崇安與鄭思章及張芰英三人成一小組,由張領導,經常研讀匪黨書籍等情。1957年11月25日被羈押。195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8年。1965年11月24日刑期結束,11月25日開釋。05437申請案於2000年9月1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5月18日經第2屆第2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徐瀚波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徐君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陳珊梅之供述為據,惟徐君參加共黨,因係於國共合作期間,難認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認識,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徐瀚波(1918-1999),字東野,號沙衍,男,福建建陽人。1957年被捕時年40歲。父、祖均為前清建陽縣學庠生。1935年從建甌中學高等師範科畢業,任教建陽北門景賢小學。因見農民遭商人剝削而不平,投入推廣合作社事業。1937年起,先後服務於福建永安合作辦事處、崇安墾務所,以及江西上饒全國合作事業管理處東南分銷處等單位。1947年3月舉家自閩渡臺赴新職,擔任合管處臺灣分銷處副理。1949年因臺灣分銷處解散而失業,經由謝東閔胞弟謝敏初安排,南下嘉義市臺斗坑(今中庄里)協助經營罐頭工廠。1952年工廠關門,再度返北謀職,由謝敏初推薦至其兄謝東閔主持下的《台灣新生報》擔任董事會秘書。 本案涉案者皆來自福建,以報人居多。情治單位擬藉此案逮捕《公論報》主筆倪師壇,藉以打擊該報發行人李萬居。倪師壇撰寫社論、經常臧否時政,李萬居引為報社經營股肱,因而成為當局眼中釘,欲拔除而後快。1957年8月間線民黃壽頤舉報僑委會專門委員黃爾尊為匪諜,調查局在清查黃爾尊交往關係時,發現徐瀚波昔日在福建崇安墾務所工作期間,曾與黃爾尊往來,而徐瀚波又為倪師壇建甌中學學弟兼摯友,因此徐被當成為取供攀附倪入罪關係人。 1957年11月6日遭保安司令部逮捕,審訊人員指控福建永安期間曾參加抗日組織「民族解放先鋒隊」和讀書會係「參與匪黨組織」,來臺後「迄未登記自首」,再以此為由,指控倪師壇明知徐瀚波為匪諜而未檢舉。1959年2月26日警備總部軍法處(47)初特字第1號判決書認定「參與叛亂組織,迄未自首」,判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1965年7月20日移送國防部軍人監獄執行。同案倪師壇則因「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6年。 繫獄後,一家六口衣食無著,徐妻袁華英僅靠洗衣、做布鞋,難以維持生計。期間幸得謝東閔昆仲適時伸出援手,謝東閔為徐妻謀得《台灣新生報》工友職位,謝敏初則以其薪資接濟徐家兄妹唸書。獲釋出獄後,徐隨謝東閔擔任實踐家專主計主任及秘書,並利用餘睱協助謝氏編輯《今日生活》月刊,以及編撰《精編媽媽讀本》系列叢書。1986年退休後,仍繼續襄助謝東閔編寫回憶錄,並協助謝敏初處理工廠事宜。1999年8月21日徐家遭祝融之災,夫妻兩人因傷先後辭世,享壽82歲。2000年其子徐泓等人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2年5月18日經第2屆第20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徐瀚波(1918-1999),字東野,號沙衍,男,福建建陽人。1957年被捕時年40歲。父、祖均為前清建陽縣學庠生。1935年從建甌中學高等師範科畢業,任教建陽北門景賢小學。因見農民遭商人剝削而不平,投入推廣合作社事業。1937年起,先後服務於福建永安合作辦事處、崇安墾務所,以及江西上饒全國合作事業管理處東南分銷處等單位。1947年3月舉家自閩渡臺赴新職,擔任合管處臺灣分銷處副理。1949年因臺灣分銷處解散而失業,經由謝東閔胞弟謝敏初安排,南下嘉義市臺斗坑(今中庄里)協助經營罐頭工廠。1952年工廠關門,再度返北謀職,由謝敏初推薦至其兄謝東閔主持下的《台灣新生報》擔任董事會秘書。 本案涉案者皆來自福建,以報人居多。情治單位擬藉此案逮捕《公論報》主筆倪師壇,藉以打擊該報發行人李萬居。倪師壇撰寫社論、經常臧否時政,李萬居引為報社經營股肱,因而成為當局眼中釘,欲拔除而後快。1957年8月間線民黃壽頤舉報僑委會專門委員黃爾尊為匪諜,調查局在清查黃爾尊交往關係時,發現徐瀚波昔日在福建崇安墾務所工作期間,曾與黃爾尊往來,而徐瀚波又為倪師壇建甌中學學弟兼摯友,因此徐被當成為取供攀附倪入罪關係人。 1957年11月6日遭保安司令部逮捕,審訊人員指控福建永安期間曾參加抗日組織「民族解放先鋒隊」和讀書會係「參與匪黨組織」,來臺後「迄未登記自首」,再以此為由,指控倪師壇明知徐瀚波為匪諜而未檢舉。1959年2月26日警備總部軍法處(47)初特字第1號判決書認定「參與叛亂組織,迄未自首」,判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1965年7月20日移送國防部軍人監獄執行。同案倪師壇則因「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6年。 繫獄後,一家六口衣食無著,徐妻袁華英僅靠洗衣、做布鞋,難以維持生計。期間幸得謝東閔昆仲適時伸出援手,謝東閔為徐妻謀得《台灣新生報》工友職位,謝敏初則以其薪資接濟徐家兄妹唸書。獲釋出獄後,徐隨謝東閔擔任實踐家專主計主任及秘書,並利用餘睱協助謝氏編輯《今日生活》月刊,以及編撰《精編媽媽讀本》系列叢書。1986年退休後,仍繼續襄助謝東閔編寫回憶錄,並協助謝敏初處理工廠事宜。1999年8月21日徐家遭祝融之災,夫妻兩人因傷先後辭世,享壽82歲。2000年其子徐泓等人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2年5月18日經第2屆第20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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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新生報董事會秘書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審特第字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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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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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