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珊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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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珊梅(1916-1986),福建福州人。 依(47)審特字第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家務,其與黃爾尊同時加入朱毛匪黨,返福州後參加何希齊之大眾社,負責宣傳等工作。小吳經孫遜派命,至福州組織福州市工委會,並任市委,先後吸收王載等參加匪黨。後與黃爾尊結婚,同赴京升學,將福州市工委會交由王載等負責。夫妻兩人又經常與徐瀚波、陳培光、呂仲愷等集會,受陳培光領導等情。1957年11月12日被羈押。195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72年11月11日刑期結束。 其家屬於2000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在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林珣、徐瀚波之供述為據。惟其在審理中否認,並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且其縱然參加匪黨活動,亦係於國共合作期間,難認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認識,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家務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審特第字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續限制人身自由25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