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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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珣(1910-1985),福建閩侯人。 依(47)審特字第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織襪公會總幹事,其在福州曾參加匪黨外團組織「大眾社讀書會」,復參加福建抗敵後援會,與匪徒魏然等交往,後由孫賢若介紹參加匪黨組織,與魏然、孫賢若、閔新著等同一小組,並負宣傳任務。復由孫賢若率見福建匪黨負責人王助,又經魏然介紹,擔任匪文化機構上海生活書店福州分店經理。後因日軍侵入福州,乃離榕北上,先後在南平肥皂廠、建甌賑濟會等處工作。其任樟腦廠主任時,復由王助指定負責領導該地區工作等情。1957年11月23日被羈押。195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9年11月22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1月經第5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1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3月經第7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2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7月經第8屆第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黃爾尊、陳珊梅、徐瀚波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其縱然參加匪黨活動,亦係於國共合作期間,難認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認識,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織襪公會總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審特第字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