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師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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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5089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倪師壇(1910-1965),福建建陽人。依(48)警審更字第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公論報》總主筆,倪師壇曾向徐瀚波告知其為已脫離之共產黨黨員,徐瀚波見其表明身分,亦表明為共產黨黨員,因而知悉徐瀚波身分。在臺時又常與徐瀚波見面,並知悉徐住所,直至徐瀚波獲案時止,未向治安機關告密檢舉。1957年11月6日被羈押。195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6年。1961年2月25日奉國防部令核准保外就醫。1961年3月10日假釋。05089申請案於2000年5月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3月2日經第2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倪師壇明知徐瀚波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另案被告徐瀚波之供證為據,並無其他具體佐證,且倪君於偵審中始終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倪師壇(1908-1966),字杏庭,男,福建建陽人。1957年被捕時年49歲。1933年畢業於建甌中學師範科,曾就讀湖北武昌中華大學教育系。歷任建甌中學、福州鄉村師範、三都中學、莆田師範等校教職員,德化縣保訓合一訓練班指導員,1939年起,擔任南平保訓合一訓練班講師、邵武縣政府民眾教育指導員及督學等職,1941年底擔任福建省教育廳科員,次年隨即轉往黎烈文創辦的改進出版社擔任編輯,1943年至1946年間曾與鄭庭椿同任主編。抗戰結束後,黎烈文受邀赴臺擔任《台灣新生報》副社長兼總主筆,他隨黎渡海來臺,於1946年春抵達臺北。由於黎烈文在辦報方向與宣傳方針上與當局發生分歧,僅半年即辭職,他繼黎之後任報社主筆。1947年春《台灣新生報》重新改組,社長李萬居遭架空,憤而另創《公論報》。他隨李萬居轉往新報總攬筆政,從此「專事社論寫作,孜孜治學,未嘗或輟」,迄於被捕之日。 1957年涉入「公論報黃爾尊等案」。本案所有被告皆來自福建,其中多人是新聞界人士。由於倪師壇為李萬居左右手,且持續撰寫社論臧否時政,成為當局打擊對象。1956年夏天黃爾尊遭檢舉後,辦案人員於1957年11月11日循線逮捕他,原先保安司令部擬以「徐瀚波曾參與匪黨」,再以「明知徐瀚波為匪黨而不報」以及1954年指控倪師壇介紹另一匪諜案遭處決當事人余育生至《公論報》工作。但本案因涉及國際形象,政府內部討論時,以黃少谷為首的宣傳單位,認為以余育生匪諜案相繩,事證過於牽強;另一方面,倪師壇得知徐瀚波曾參與共黨組織時間在1946年,係在《懲治叛亂條例》及《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通過立法之前,因此以匪諜論罪,恐難杜國內外各界悠悠之口,不利「自由中國」國際形象。但情治單位仍執意拔除倪師壇,維持原議。1958年7月3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7)審特字001號初審判決和1959年臺灣警備總司令部(48)警更字第2號覆審判決,均以倪師壇「知匪不報」為認定有罪,維持6年有期徒刑宣告。1959年9月9日判決確定後,在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 倪師壇從被捕至判刑期間,身心俱疲,健康急遽惡化,1960年10月間因腦幹出血昏倒獄中,經送空軍總醫院治療,數月後始甦醒,但已半身不遂。1961年1月7日由李萬居、蔡少伯二人具保,出監就醫。然因家計清寒,無法支應龐大住院醫療費用,只能返家休養。1965年11月舊症復發再度就醫,同年12月16日病逝臺大醫院,得年56歲。死後身後蕭條,由臺北報界發起同業募捐,家屬方得以辦完後事。2000年倪學銓等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2年3月2日經第2屆第16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百齡
    •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公論報總主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8年
    •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更字第2號
    • 判決主文: 倪師壇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六年、其餘部份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6年,1961保外就醫及假釋,實際執行3年3月2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