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克明

本案為03670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林克明(1917-),福建龍溪人。依(60)遵威字第6782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林克明在福建尋源中學讀書時,與陳作述等成立「讀書會」研讀《資本論》、《唯物論》等書籍,復經陳君吸收參加共產黨。1971年4月21日被羈押。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7年12月20日減刑刑滿開釋。03670申請案於1999年7月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8月4日經第2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林克明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林君在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林君在審理中否認,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林克明,1921年生,男,筆名綠野、藍冰,福建龍溪人。1971年遭調查局指控其早年曾加入共黨組織而入獄,被捕時51歲。 林克明小學畢業後中輟學業,擔任商舖學徒,嗣後就讀大同中學,再度中輟。1939年就讀福建省華安縣尋源高中,未及畢業便參加三民主義青年團下鄉宣傳抗日,1940年中央警校特警班第四期,在貴州息烽受訓一年,派赴緬甸、昆明、重慶等地任職軍統單位,1945年戰爭結束後返鄉。1948年4月來臺謀職,同年6月經《公論報》總主筆倪師壇引薦擔任該報記者,主跑社會新聞。 1950年代末期李萬居在第一屆省議會發言,質詢省長民選及新兵送外島等敏感議題,發言畢即遭便衣情治人員帶走,林克明曾輾轉向美國政界人士求援,李萬居之釋放,據說和美方直接致電總統蔣介石有關。林因此受李萬居賞識,歷任記者、採訪組副主任、主任、副總編輯。林個性火爆、經常與報社同儕爭執,1960年代任職採訪主任期間,匿名投訴不斷。 林克明喜歡電影,採訪工作之餘以筆名「藍冰」兼寫影評,更曾經下海客串影人。1957年元旦臺北上映一部臺語電影《七洋風波》,由張祥傳掛名監製,林克明擔任導演兼編劇,劇本取自當年地下錢莊倒閉的社會新聞事件。本片在臺北首映三天,頗獲觀眾好評。戰後臺灣記者轉行投身電影事業,林克明應是第一人。 1959年間《公論報》社論質疑教育部將「五大信念」納入高中職軍訓教育,遭處分停刊15天,此後財務日益窘迫、陷入倒閉危機。林以董事會秘書兼顧問身份,代表李萬居斡旋,邀請蔡水勝、張祥傳等人投資入股,1961年《公論報》股東糾紛浮上檯面,林克明倒向蔡水勝一方,在《聯合報》刊登大幅廣告攻擊李萬居,最後報社經營權落入張祥傳之手。1964年離開《公論報》,轉任臺北市議會出版品《臺北議壇》週刊主編,1969年參選臺北市議員失利。 情治單位自1960年起即佈置專線、監控林克明行止,1971年4月調查局約談林,辦案人員指控他1938年間在福建華安縣尋源高中求學時,曾「參與同學讀書會,研讀《資本論》、《唯物論》等左傾書籍、加入共黨組織」,來臺後擔任記者期間「有可疑跡象」。辦案人員掌握唯一事證,僅有1945年間任職陝西寶雞工礦管理處時、他人寄贈「匪黨反動書刊」記錄。1971年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初特字第18號判決書據此認定林「參加共黨組織」,因為迄未自首,「叛亂行為視為持續中」;判處10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唯林克明1999年在申請補償時提出的〈受裁判事實陳述書〉指稱,前述事證係出自刑求下之自白。 1975年總統蔣介石過世後減刑為6年8月。1977年12月20日刑滿開釋,晚年情況不詳。1999年林克明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8月4日經第二屆第九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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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百齡
    •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1年
    • 裁判書字號: (61)初特字第001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8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