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育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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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育生(1923-1955),廣東梅縣人。 依(43)審三字第9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氣象局雇員,其在廣東省梅鄉加入匪幫,曾在匪徒所設之大眾書局、生活書店及民報社工作,後因該書店、報社被查封,曾與匪失去聯絡。後在福州市復與福建省委工作委員會取得連絡後,即吸收林在壽、洪金育等情。1954年3月4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55年4月8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10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4月經第7屆第1次臨時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以被告之自白及證人余海晏之證詞為據。且qi 縱於大陸有加入匪幫吸收成員、來臺後迄未自首等情,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氣象所人事室雇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9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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