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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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醒(1918-2000),福建安溪人。 依(52)警審特字第2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華南銀行營業部副理,其在福建泉州經張醒亞介紹加入匪黨組織,來臺後由李谷民介紹加入臺經會,後參與余延苗組織的小組活動等情。1962年6月23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8年。1970年6月2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於2002年1月再次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余延苗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並提出刑求抗辯,而原判決對其參加「臺經會」之性質與目的等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事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華南銀行營業部副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28號、(53)警審特字第001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