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延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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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佘延苗 1912年出生 1990年卒 廣東 澄海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佘延苗(1912-1990),廣東澄海人。 依(52)警審特字第2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三元製革工廠總務主任,其經王文波介紹加入匪黨組織,編輯《吶喊》週刊,從事宣傳。其在重慶加入「民主同盟」,任該同盟《民主報》副經理。抵臺後余延苗自任書記,鄭炳中為副書記兼組織部,李長和負責情報部,郭炳星協助之,趙天問負責社會關係部,萬集英、蘇醒協助之,另成立華南銀行小組,以鄭炳中兼組長,余延苗並令趙天問爭取金融界人士,從事操縱市場,擾亂金融。1962年4月8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第1項第2款判處免刑,交付感化3年。1964年11月16日交付感化。1967年8月7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1月經第5屆第1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佘延苗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顚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自白及同案被告萬集英、蘇醒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所參加之「民主同盟」、「臺經會」等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所編輯之「吶喊」週刊暨向「新華日報」投稿之內容又為何?原判決均未予詳查敘明,難認佘君已達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三元製革工廠總務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28號、(53)警審特字第001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免刑、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年4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