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炳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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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炳星(1918-1991),福建上杭人。 依(52)警審特字第2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桃園龜山鄉衛生所保健員,其參加鄭炳中組織之「臺灣經濟工作委員會」,並協助情報部工作。1962年1月17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6年。1968年1月16日刑期結束,1月17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同案被告萬集英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另原判決對其所參加「臺經會」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查敘明,此外復具體事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桃園縣龜山鄉衛生所保健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28號、(53)警審特字第001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1年3月2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