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集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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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集英(1920-),福建崇安人。 依(52)警審特字第2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華南銀行城內分行經理,其在福建建甌經匪幹陳仇介紹加入匪黨組織,之後即吸收鄭炳中等參加匪黨,後隨中央訓練團臺幹班來臺;鄭炳中奉「華東局對臺工作部」之派遣,來臺組織匪「臺灣經濟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臺經會),其與鄭君會晤面談後,參與匪臺經會活動,又余延苗獲派抵臺接替領導匪臺經會,余君自任書記,鄭炳中為副書記兼組織部,另成立華南銀行小組,以鄭炳中兼組長,其與蘇醒等納入該小組活動,鄭炳中恐身分暴露,潛往大陸,余延苗遂令其接掌組織部,其予以拒絕,工作乃告停頓。1962年1月5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4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76年1月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蘇醒等人之供述為證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被訴事實,且主張自白曾遭刑求,原判決對此並未詳加調查。另原判決對其所參加之「臺經會」之性質與目的等均未予以敘明,難認其已達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華南銀行城內分行經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28號、(53)警審特字第001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4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4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