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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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思泉 1913年出生 廣東 中山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思泉(1913-1989),廣東中山人。 依(52)警審特字第2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第一商業銀行中山北路分行經理,其由鄭炳中吸收參加匪台經會,負責上海及臺灣間文件之傳遞。1962年6月7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6年。1968年6月6日刑期結束,6月7日開釋。 其家屬於2010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5月經第7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1年10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2月經第7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內容記載,原判決認定王思泉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王君偵查中之自白及同案被告萬集英等人之供述為據,惟王君於審判中否認並為刑求之抗辯,且其所參加「台經會」之性質、目的等為何?原判決亦未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事證,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4 歲
    • 當時職業: 第一商業銀行中山北路分行經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28號、(53)警審特字第001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