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毅辛

本案為02425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黃毅辛(1925-),福建建甌人。依(59)更字第1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徵信新聞報編輯部地方通信組主任,黃毅辛由沈嫄璋吸收,加入姚勇來、沈嫄璋在臺建立匪「新聞工作委員會」,黃毅辛等先後在姚宅集會多次。1966年12月1日被羈押。197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2年9月18日刑滿開釋。02425申請案於1999年5月1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5月19日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黃毅辛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黃君在調查局之自白及同案被告蔣海溶等人之供述為據,惟黃君於審判中否認,且「新聞工作委員會」之組織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黃毅辛(1925-2010),男,福建建甌人,1966年遭逮捕時41歲。黃父為地方稅吏,1941年建甌中學初中部畢業後,考入福建省立高農,即因父病逝輟學,由同鄉陳培光介紹至改進出版社擔任圖書管理員。1942年返回建甌,歷任縣府職員、小學教員。1944年考入福建音樂專校師範科,1946年11月來臺,先在基隆中學擔任代理教員,再到北投育幼院小學部工作,1947年在臺北車站親歷二二八事件騷亂,幾乎亡命街頭。同年7月進入新聞界,為甫創刊之《全民日報》採訪省政新聞。年底轉往《公論報》,歷任省政記者、採訪組副主任、採訪主任、資料室主任等職,期間也曾兼差編輯內幕新聞雜誌《紐司週刊》。1960年離職轉往《聯合報》處理地方新聞。1962年受邀擔任臺灣省新聞處專事新聞發佈,1964年9月進入《徵信新聞報》,歷任地方通訊組副主任、主任,迄於被捕之日。 黃毅辛涉及「蔣海溶等案」。1960年代初期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發動「城固專案」,擬整肅局內閩籍官員。1966年5月底辦案人員先逮捕《台灣新生報》編輯姚勇來、記者沈嫄璋,擬取姚、沈夫婦供詞,藉以羅織調查局官員蔣海溶、李世傑。1966年下旬調查局密集約談黃毅辛,12月1日再逮捕黃到案。黃毅辛1941年在福建永安即認識姚、沈夫婦,來臺後因採訪省政新聞,以及擔任省政府新聞發佈工作,而與沈嫄璋熟識,並經常至姚、沈夫婦住所,而認識李世傑、路世坤等人,卻因此遭牽連入罪。辦案人員指控黃毅辛「受姚、沈夫婦吸收」、「參加『新聞工作委員會』」,並於1949年間和姚、沈、路、李等人「多次集會,商討如何利用新聞報導,從事匪統戰活動」,他雖然具證抗辯,但均未獲採信。1970年警備總部軍法處(56)初特字第14號判決書以「參加叛亂組織」罪名為由,判處5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 案發後羈押在景美看守所期間,曾和林水泉、李敖等人先後為同牢難友。1972年9月23日宣判時,由於本案審理過程曲折,前後歷經5年餘。羈押日數已超過刑期,未經執行即獲釋放。出監後重返《中國時報》(《徵信新聞報》改名),擔任地方中心主任直至退休,晚年定居新店。1995年黃毅辛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5月19日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05年申請冤獄賠償獲准,2010年8月25日病逝,享壽86歲。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百齡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徵信新聞報報社通信組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9)更字第0017號(61)秤理字第487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5月2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