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水泉

  • 林水泉 1937年出生 2023年卒 臺灣 臺北市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原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原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土城清水)、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職業訓導第三總隊(小琉球)、景美看守所、六張犁保安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水泉(1937-2023),男,臺北松山人,臺北市立松山商業職業學校肄業。1967年11月因涉嫌「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林水泉等案」被捕,時為臺北市議會議員,年33歲。1970年8月13日遭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並沒收財產。1975年7月14日經裁定減刑。 早年家中以碾米與運輸為業,1950年代起為黨外人士助選,逐漸對政治產生興趣,1960年參與臺北市議員選舉但落選,選舉期間對政府有諸多批評之言論,於1961年4月6日遭當局以流氓之名送小琉球職業訓導第三總隊、屏東林邊大鵬村職業訓導第三習藝農場管訓近兩年,1962年11月3日始獲釋放。1964年當選臺北市議員,其間與高玉樹等黨外人士有密切往來。此外,他也結識幾位青年學生,於1967年共同籌組「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以下簡稱全青會),推動臺灣的民主與獨立。 根據官方檔案指出,1964年4月前後,其與呂國民、張明彰、黃華、吳文就、林中禮、許曹德、陳清山、顏尹謨等人結識,均因不滿現實,圖謀臺灣獨立。1965年4月,其邀集呂國民、張明彰擴展組織。同年夏,又邀集呂國民、張明彰、林中禮、許曹德、陳清山在臺北市玉山莊旅社商討臺獨組織事宜。同年10月間赴日,與「台灣青年獨立聯盟」宣傳部長廖春榮見面,囑咐林在返臺後蒐集政府相關資料,林表示接受。1966年3月,授意呂國民、顏尹謨等人印發鼓動「臺灣獨立推翻政府」的傳單。同年4月間,廖春榮託留日學生回國帶交林水泉《獨立台灣》刊物30張,交代其廣為宣傳,其乃將刊物交給呂國民等人轉發。同年11月12日上午,張明彰邀集呂國民、黃華、顏尹謨、吳文就、陳光英及林道平等人秘密集會,以競選為名,決議組織以從事臺灣獨立為目的之「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之後,其邀呂國民、吳文就、黃華、陳光英等人商討購買炸彈,企圖暗殺政府官員及炸毀重要建物。然而,據林水泉表示,當時他們討論的內容只是選舉,但沒想到其他幾位私下組織全青會,後來組織被破獲,就將責任推到他頭上。 1967年11月29日被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羈押,後移送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嚴同暉偵查,並於12月8日以(57)警檢訴字第九十號起訴書提起公訴。12月底之前,因軍法處青島東路3號址出售需清空,故被移監至六張犁保安處看守所,1968年6月26日再移監至景美軍法處看守所。1969年10月21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聶開國,以及審判官李繼唐、張玉芳作出(57)初特字第五、十五、二十四、三十五號判決,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刑法》第五十九條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所有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其後被告聲請覆判,1970年8月13日國防部高等覆判庭審判長沙輝,以及審判官樓厦、黃述政、徐昂、殷敬文作出(59)覆高亞字第二號判決,林水泉維持原判。1975年7月14日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沈志純、審判官傅國光、徐文開作成(64)諫減字第195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10年。1977年11月28日刑滿開釋。從被捕開始,曾先後被關押在調查局、青島東路軍法處看守所、景美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以及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等地。 1977年出獄後從事建築業,1983年赴美定居,1986年與許信良發起成立臺灣民主黨,並於該年遷黨回臺,當時其和許信良在桃園中正國際機場試圖闖關入臺受到阻攔,成為國內外關注的政治事件。1990年回臺後,常參與助選活動,曾受聘為民主進步黨中央黨部顧問。2005年為抗議臺灣無法參與聯合國,而在聯合國前廣場自戕,送醫獲救。此後長住美國,2023年去世。 1999年4月13日,林水泉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6月23日經第一屆第十七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在選舉期間謀議組黨之行為,屬言論、結社自由範疇,與叛亂罪之構成要件不合。至渠等自白購買槍彈、暗殺官員等情,僅止於商討而已,並無具體行為,故均非有實據,應予補償。2004年6月7日就其於1960年遭送管訓之部分再次提出申請案,2004年11月6日經第三屆第二十四次董監事會審核不予補償,理由為其係因涉流氓案而受管訓,顯非觸犯內亂罪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之罪,非屬《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受裁判者,亦不符合該條例第十五條之一第三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故不予補償。2019年5月30日與2020年10月29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暨其刑及沒收之宣告。 2021 年 7月 14 日,國家人權委員會公布首份人權調查報告,指威權時期政府為規避司法程序,以流氓管訓等行政處分,將林水泉送至小琉球管訓 575日,而後林水泉又被當局冠以「陰謀顚覆政府」服刑 10 年;刑事部分林水泉已獲平反及補償,但行政部分至今仍無法平反。國家人權委員會在完成調查報告後送請司法院參處,並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研議修法。 2023年3月16日法務部審查會最終認定林水泉於1961年4月間,係因發表批判政府施政之言論,而經警察官署以流氓名義送往小琉球接受矯正處分。當時政府雖訂有「臺灣省戒嚴時期取締流氓辦法」,對於逮捕之流氓,得送交相當處所施行矯正或命其學習生活技能,亦即俗稱之「管訓」,但林水泉當時具有正當職業,並不符流氓之要件,也查無當時將其造冊列管為流氓之資料。再者,林水泉發表之政治性言論,是言論自由的核心內涵,應受到最高度之保障。然當時政府為鞏固其統治權威,打壓政治性言論,不容許政治上之異議,並將發表政治性言論視為應送交矯正之流氓行為,不僅不符法律構成要件,也是規避正當法律程序,並以行政手段壓制異見,迫使人民絕對服從之統治手段,期待人民產生畏懼發表評論政府言論之心理,從而達到鞏固威權統治之目的,此種統治手段已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經審查會確認應屬於促轉條例第6條之1所指應予平復之行政不法處分,而成為政府平復行政不法之首例。

撰寫者/資料來源:曾品滄、蘇瑞鏘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市議會議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7)初特字第0005、0015、0024、003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矯正處分1年5個月;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