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水泉

  • 林水泉 1937年出生 臺灣 臺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水泉,1937年生,男,臺北松山人。臺灣民主運動重要成員、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領導人。少時家中經營碾米、運輸等業務。1950年代因幫黨外人士助選,逐漸對政治產生興趣,1960年參與臺北市議員選舉,高票落選,並被國民黨政府冠以「流氓」,送屏東林邊大鵬農場管訓。管訓兩年結束後,1964年當選臺北市第六屆市議員。 擔任議員期間,不僅與高玉樹、彭明敏、郭國基等黨外領袖往來密切,並結識許多幫助高玉樹參選臺北市長的青年、學生,1967年以林水泉為首,包括顏尹謨、林中禮等共同組織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希望個別參與選舉,等當選後再成立政黨的方式,推動臺灣民主與獨立運動。惟該年初即被臺灣警備總司令部逮捕,根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7)初特字第5、15、24、35號判決書,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九條以軍事審判法、懲治叛亂條例、《戒嚴法》等條例判刑十五年,減刑後實際入獄監禁10年。1977年出獄後,投入建築業。1983年前往美國定居,1986年與同在美國的許信良發起成立臺灣民主黨,並於該年遷黨回臺。在桃園中正機場闖關入臺時,受到阻攔,成為國內外關注的政治事件。隨著國內政治氣氛逐漸鬆鬆,1989年自美國回臺,經常參與助選工作,後受聘為民進黨中央黨部顧問。2005年為抗議臺灣未能參與聯合國,在聯合國大會前廣場切腹自殺,後送醫獲救。因年事已高,長居美國。 林水泉於1999年4月1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6月23日經第一屆第十七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於2004年6月7日再次提出,2004年11月6日經第三屆第二十四次董監事會審核不予補償。2019年5月30日及2020年10月29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本案包括00890申請補償金、07407重新申請卷冊。受裁判者林水泉(1937-),臺灣臺北人。依(57)初特字第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市議會議員,林水泉與呂國民等圖謀「臺灣獨立」,曾共商「臺獨」組織事宜。林君亦曾受在日「臺灣青年獨立聯盟」宣傳部長廖某指示,蒐集政府有關資料。又授意呂國民等印發鼓動「臺灣獨立推翻政府」傳單。復與張明彰等開會,成立「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並邀同呂國民等商討購買炸彈,暗殺政府官員及炸毀重要建築物等情。1967年11月29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所有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0年。1977年11月28日刑滿開釋。00890申請案於1999年4月1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6月23日經第1屆第17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在選舉期間謀議組黨之行為,屬言論、結社自由範疇,與叛亂罪之構成要件不合。至渠等自白購買槍彈、暗殺官員等情,僅止於商討而已,並無具體行為,故均非有實據,應予補償。07407申請案於2004年6月7日再次提出,2004年11月6日經第3屆第24次董監事會審核不予補償。
撰寫者/資料來源: 曾品滄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市議會議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7)初特字第0005、0015、0024、003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矯正處分1年5個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