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日新 (王惠明)

王日新(1933-),福建長樂人。 依(42)安度字第0667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曾聽楊阿坤宣講匪黨主義與政策,明知楊阿坤為匪諜而不向政府告密檢舉。1952年3月14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4年。1954年9月25日保釋。 其於2006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2月經第5屆第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王惠明明知楊阿坤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王君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林水泉等之供述為據,惟王君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申請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且王君縱曾聽講匪黨主義,亦難遽認其明知楊阿坤為匪諜,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667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6月1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