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永泉

林永泉(1930-),臺灣桃園人。 依(42)安度字第066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與簡有全為鄰居,楊阿坤因政府通緝逃匿簡有全家時,乘機向其等宣講匪黨主義與政策,其明知楊君為匪諜而不向政府告密檢舉。1951年11月30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4年。1954年9月12日保釋。 其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7月經第2屆第2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明知楊阿坤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依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王惠明等之供述為據。惟其在審理中否認,並提出申請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且其縱曾聽講匪黨主義,亦難遽認其明知楊阿坤為匪諜,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0667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原判處有期徒刑4年,執行2年9月13日後保釋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