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有全

簡有全(1930-),臺灣桃園人。 依(42)安度字第066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與楊阿坤為姑表兄弟,明知楊阿坤為政府通緝逃亡匪黨,仍先後收留食宿二次。1951年12月6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連續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1966年12月5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2月經第1屆第1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容留楊阿坤食宿2次,無積極藏匿叛徒行為,僅屬單純親屬間之互相照顧,並無證據認定構成連續藏匿叛徒罪,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667號
    •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