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樹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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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樹欉(1932-),臺灣宜蘭人。 依(58)初特字第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醫,其受黃英武邀集參與謀議,陳泉福、黃英武陰謀「臺灣獨立」,計議成立「生活促進會」推翻政府。其接獲在日女友郵寄旅日臺獨份子王育德著日文書籍《臺灣苦悶的歷史》乙冊,譯成中文備供陳泉福、黃英武閱讀,亦向黃恒正、蔡俊榮、余正男傳閱及譯述,又曾與臺獨分子林水泉、顏尹謨、林欽添、陳清山、陳光英等人談論研商臺獨事宜等情。1968年4月26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8年。1976年4月25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0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侯文龍結證相符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自白非出於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之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0008、0017、0024、0025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1968羈押,1969判處有期徒刑12年,經減處為8年,1976刑滿開釋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