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英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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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英武 1939年出生 臺灣 宜蘭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英武(1939-),臺灣宜蘭人。 依(58)初特字第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中學教員,其與陳泉福因受不良書刊影響,均陰謀「臺灣獨立」,先後在臺北市與不滿現實青年廖正雄、黃正雄、邱廣生、劉炳煌、林德川謀議「臺灣獨立」。其與陳泉福、廖正雄、黃正雄、邱廣生、林德川、郭木洋在臺北商職,計議成立「生活促進會」,其與陳泉福、廖正雄主張以遊行示威宣傳暗殺破壞及聯絡日本,勾結共匪等方式推翻政府,其並將其所擬「個人生活守則」等提會宣讀傳閱。之後其與陳泉福將「促進會」改為「臺灣大眾幸福黨」,將「青年同盟」納入「幸福黨」,計議聯絡日本、勾結共匪,並擬定「臺灣大眾幸福黨組織草案」。旅日「臺獨」分子林廣志返臺,林君先後與其及陳泉福、黃禎義會晤,談論日本、臺灣兩地「臺獨」組織合作及支援問題。另外「臺獨」分子林水泉在羅東亦與其及林樹欉、陳泉福晤談議會無法改革政治,惟有訴諸武力,及日本政府不支持「臺灣獨立」活動,構想勾結共匪問題等情。1968年4月24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75年7月14日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8年。1976年4月23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侯文龍之供述及「組織(前言)組織草綱」等獲案之物證為據。惟其在審理中否認,且其縱有謀議發展組織、或協議以暴力推翻政府等行為,屬思想層次問題,而其撰擬「組織草綱」及與「告臺灣苦難同胞書」等行為,難認已逹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0008、0017、0024、0025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