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泉福

陳泉福(1941-),臺灣宜蘭人。 依(58)初特字第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校教員,其陰謀建立「生活促進會」、「臺灣大眾幸福黨」、「臺灣熱血青年同盟」等,及以武力爭取「臺灣獨立」等情。1968年4月24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2年,《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贓物」判處有期徒刑1年,執行有期徒刑12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收受贓物罪減處有期徒刑3月,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罪減處有期徒刑8年,執行有期徒刑8年。1976年4月24日減刑開釋。 其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侯文龍之供述及「組織前言、組織草綱」等獲案之物證為據。惟其在審理中否認,且其縱有閱讀臺獨之反動書刊及參與會議,應屬思想層次問題。至於其復撰擬「臺灣大眾幸福黨」組織草案、誓詞等行為,難認定已達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國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0008、0017、0024、0025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