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啟智

  • 陳啟智 1943年出生 1994年卒 臺灣 宜蘭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啟智(1943-1994),臺灣宜蘭人。 依(58)初特字第8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受黃禎義邀約參與謀議,與陳泉福、劉炳煌、黃英武在政工幹校草坪謀議組織工作問題。後又受陳泉福、黃英武邀約參與討論,陳泉福、黃英武、黃禎義協議以暴力推翻政府,由黃禎義執筆草擬「組織草綱」等情。1968年6月27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3年6月26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陰謀建立「臺灣大眾幸福黨」等,以及以武力爭取「臺灣獨立」,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0008、0017、0024、0025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