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禎義

黃禎義(1940-),臺灣宜蘭人。 依(58)初特字第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中學教員,其由陳泉福吸收參與謀議以暴力推翻政府等事,復由黃君吸收陳啓智加入,又曾草擬「組織(前言)及組織草綱」、「告臺灣苦難同胞書」等情。1968年6月24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8年。1976年6月23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謀議發展組織或協議以暴力推翻政府等行為,屬思想層次問題,而撰擬「組織草綱」及「告臺灣苦難同胞書」亦未達叛亂犯之預備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0008、0017、0024、0025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