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炳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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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炳煌 1939年出生 臺灣 嘉義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劉炳煌(1939-),臺灣嘉義人。 依(58)初特字第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校教員,其先後與陳泉福、黃英武在臺北師專、古亭國校等地謀議「臺灣獨立」相關事宜,又於大龍國校謀議另訂組織名稱及發展組織問題,以及在政工幹校草坪謀議組織工作問題等情。1968年9月6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18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與黃茂男、黃恆正等3人縱有閱讀臺獨之反動書刊及參與會議,應屬思想層次問題。至於黃恆正復撰擬「臺灣大眾幸福黨」組織草案、誓詞等,尚難認定已達叛亂之預備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國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0008、0017、0024、0025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10月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