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廣生

邱廣生(1943-),臺灣苗栗人。 依(58)初特字第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助理工程師,其與陳福泉、黃英武、廖正雄、黃正雄、劉炳煌、林德川等人,分別在臺北師專、古亭國小等地謀議,認必須先有組織,始能結合力量,謀求「臺灣獨立」,復與陳福泉、黃英武、廖正雄、黃正雄、林德川在臺北商職,計議成立「生活促進會」。1968年8月23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6年。1974年8月2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因其與同案被告廖正雄、陳褔泉等謀求「臺獨」及計議成立「生活促進會」,此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助理工程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0008、0017、0024、0025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