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德川

林德川(1942-),臺灣嘉義人。 依(58)初特字第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校教員,其與陳泉福等友人多次聚會討論,陰謀建立「臺灣促進會」、「臺灣大眾幸福黨」、「臺灣熱血青年同盟」等,及以武力圖謀「臺灣獨立」等情。1968年7月5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侯文龍之供述及「組織(前言)及組織草綱」等獲案之物證為據。惟其在審理中否認,且其縱有閱讀臺獨反動書刊及參與會議,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國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0008、0017、0024、0025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10年,經減刑,實際執行7年10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