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正雄

黃正雄(1944-),臺灣臺北人。

依(58)初特字第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編織工,其曾先後與陳福泉、黃英武、廖正雄、邱廣生、劉炳煌、林德川等人謀議臺灣獨立、計議成立「生活促進會」、謀議改革社會問題等情。1968年7月5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6年。1974年7月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所認定其主張臺獨計議成立「促進會」,其動機應為交友讀書等,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無證據足以證明其意圖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編織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0008、0017、0024、0025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