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正雄

黃正雄(1936-),臺灣臺南人。

依(45)審聲字第02號裁定書,案發時無業,其參加聯合招生落榜後,繕寫「臺灣經濟不穩定把阿山趕回大陸」並將字跡挖空,亦寫「自由青年與赤色青年比較,認有同樣痛苦」,再於《臺灣日報》上以鋼筆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黨你不必夢想」、「日本國臺灣省」等字句,又因法院執行人員催繳稅款措施欠當,憤而於其住所巷口牆壁上塗寫「我們需要二二八元請各位一起捐獻年末快到快用白米養豬」等字樣。1955年11月18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6年4月11日交付感化。1959年4月10日刑期結束,6月19日開釋。

其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曾繕寫「臺灣經濟不穩定把阿山趕回大陸」、「我們需要228元請各位一起捐獻年末快到快用白米養豬」等字樣,而予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聲字第2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7月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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