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正雄

廖正雄(1944-),臺灣雲林人。 依(58)初特字第8號、17、24、25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參與陳泉福、黃英武謀求「臺灣獨立」活動,又其與陳泉福、黃英武、黃正雄、邱廣生、林德川、郭木洋等人在臺北商職計議成立「生活促進會」,其與陳泉福、黃英武主張以遊行示威宣傳、暗殺破壞及聯絡日本、勾結共匪等方式,推翻政府、奪取政權。後又參與謀議改革社會問題、另訂組織名稱及發展組織問題等情。1968年6月27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8年。1976年6月26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與簡君分別於臺北等地謀議改革社會、發展組織等行為,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0008、0017、0024、0025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